近日,《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的廢止,再次引發外界對鹽業壟斷的質疑。據報道,十幾年來,國家有關部委對我國鹽業體制改革先後制定了六個方案,但這些方案皆遭遇阻撓。
  當前引起廣泛爭議的鹽業改革,觸及到的是鹽業的行政壟斷問題,而實質則是壟斷群體的利益問題。對於鹽業改革的方向,《鹽行業“十二五”發展規劃》明確提出,穩妥地推進鹽業體制改革,開展食鹽專營體制下的市場化運作,促進食鹽管理向市場化方向發展。但即便這個比較保守的改革,依然寸步難行,其中原因,既有大環境的影響,恐怕更有行政壟斷鹽業專營帶來的利益掣肘。
  從現實情況看,國有企業改革在多方面有重大進展,尤其在股權多元化等方面有突破。但客觀地說,壟斷行業和國有企業內部治理方面還存在大量缺陷,一方面,壟斷行業產品價格偏高,無論是食鹽還是一些未開放的服務業,居民支付的價格都明顯偏高,其原始成本與最終售價之間有巨大的利潤空間。例如,有研究表明,食鹽從出廠價到銷售價,價格上漲了6-10倍。
  另一方面,壟斷行業盈利卻偏低。中國鹽業總公司2012年營收達到273億元,利潤僅有2.2億元,利潤率不足1%;2013年前三季度甚至出現4.2億元的虧損。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,恐怕和國有企業內部管理費用等很難得到控制有直接關係。如果說上世紀90年代國有企業虧損是一種政策性虧損,那現在國有企業出現的虧損,往往是管理性虧損,甚至是刻意形成的管理性虧損。而管理性虧損實質上又可能轉化為少數人的福利。因此,破壟斷需破利益,必須打破寄生在壟斷上固化了的利益結構。我們常說,改革要有壯士斷腕的決心,這個斷腕就是要斷壟斷行業的腕,敢啃硬骨頭,使積聚在壟斷行業中的國有資本,更多用於公共福利而不是用於少數人福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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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,對配置在鹽業等領域的國有資本,按照三中全會精神,其收益上繳公共財政的比例需要穩步提高,到2020年不低於30%。
  第二,明確傳統壟斷行業市場放開的改革,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鹽業領域,拓寬鹽業產業鏈,不久前鹽業體制改革主導部門國家發改委廢止了《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,開啟了打破堅冰的重要一步。下一步,要在工業鹽、食鹽生產與銷售市場化方面制定更為具體的改革時間表。
  第三,對過去幾十年中建立起來的鹽業專營隊伍,要逐步轉型,成為鹽業市場的標準制定者與監管者,在鹽業市場化之後,形成有效的食鹽監管體系。(作者匡賢明,原載4月27日新京報)  (原標題:[推薦]警惕國企刻意形成的“管理性虧損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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